先看幾則新聞:

我先承認,考到駕照超過三十年,最近才搞懂這點。

馬路上的白色實線,依寬度不同分成「路面邊線」(15 公分寬)跟「快慢車道分隔線」(10 公分寬),「路面邊線」以外的範圍算「路肩」只供停車靠邊,不能在上面行駛汽機車,否則要吃罰單;如果你為了閃車,騎著騎著不小心跨越「路面邊線」白線,騎個幾公尺又回到原來的車道,登楞! 一次犯兩條:騎路肩(術語是「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 切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術語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雖然主管機關表示不會主動舉發這類違規,但如果收到檢舉仍會開罰。(現在民眾檢舉已經沒有獎金了,新聞案例右偏三十公分騎了一小段切回來也被檢舉,我還真無法揣摩檢舉者心裡在想什麼。)

相關法規如下: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註:雖然寫的是汽車,但依第二條汽車的定義為「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

陷阱在哪?一般人心中的「路面邊線」應該緊臨路邊,理論上不難分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 條也提供了如何區別兩種白實線的圖例:參考來源

一個至少 2 公尺寬,一個緊臨路緣,感覺上不會搞錯。

理論與實務總是有差距的,實際上路,你會發現有時需要大智慧才能分辨。原因是「路面邊線」有時會離馬路邊緣有段距離,甚至超過兩米,有時熊熊搞不清楚這是路肩還是機慢車道。(照片取自 Google 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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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這是逼大家養成用肉眼測量線寬的能力?但後來我揣摩出一個簡單判斷原則:(如有錯歡迎指正)

若只有最外側一條白實線,原則上都是路面邊線;快慢車道分隔線只會出現在慢車道左側,出現時會呈現左右兩側都是白色實線,左側那條是快慢車道分隔線,右側則是路面邊線,而慢車專用道會有明確標示(如下圖的機車、腳踏車圖案、文字或額外標示時速限制):

依實務經驗,道路要寬到一定規模的才會規劃慢車專用道。四線道以下遇到的白色實線都以路面邊線居多,不管它離路緣有多寬都算路肩,除非要靠邊或臨停不能行駛,要切出去或切進來屬明確變換車道,記得打方向燈。

把握以上原則,應該就不會違規了。


Comments

# by Wl

謝謝說明。因為騎機車閃避路邊停車車輛駛出路面邊線被民眾檢舉開了一張沒有打方向燈的罰單,本想申訴,但看到你的解釋才知道這中間的眉角。算是上了一課

# by StupidGovernment

基本上就交通單位是腦殘,與紅線搭配的路肩就直接標示禁行,誰他媽的還在那邊預判線寬有沒有15公分😮‍💨

# by Su

笑死,一堆汽車直接切過來,直接把路堵死了…

# by Su

唯一能過的就左邊實線,右邊是停車格塞滿…這是要機車族去哪?全塞後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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